男警蓄長髮遭記18支申誡差點被免職,法官認定是「維護紀律」

男警蓄長髮遭記18支申誡差點被免職,法官認定是「維護紀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案是法院有史以來首次承審員警因髮式而吃考丙的案子,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葉繼元本人在2015年差點還因此丟掉工作。

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2015年因蓄長髮遭記17支申誡,考績獲得丙等,他認為保二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請求撤銷「考丙」並附加國賠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6)日認為警政署訂定服裝儀容,並要求遵守,是維護團隊紀律、兼顧專業形象及民眾觀感,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性平法,因此決定葉「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並無違誤,今上午判他敗訴,可上訴。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性別認同因素而蓄長髮、要求保二及警政署必須對各內規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並要求改善各種內部管理措施,數年來遭保二總隊記下大量申誡及各種打壓。至2014年以蓄髮為由記下36次申誡、調地、管制配槍、考績丙等。2015年更以蓄髮為由記下共18次申誡,並決議免職葉繼元。

經過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持續不斷的努力,直至2016年9月,保二總隊方撤銷2015年度的一次蓄髮申誡,才讓葉繼元成功復職。

《蘋果日報》報導,葉繼元(30歲)是全國第一個因為蓄長髮而考績被打丙等的警察,他曾表示因為蓄髮經常被長官「關注」,要他接受輔導或尋求專業諮詢,導致同事不敢接近他,工作長期處於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

葉繼元今天聽判後神情失落說:「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說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我會上訴。」

《聯合報》報導,法院指出,警政署所行辦理考績程序,是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考核內容,併計其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的分數後,綜合評擬為60分,於法並無不合。

此外,本件考績評定核無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也無任何法定程序上瑕疵、對事實認定違誤,且未有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與事件無關的考慮,也未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等情事,因此並不違法。

《中國時報》報導,判決理由也指出,警察是公務人員一環,警政署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屬機關對屬員的管理措施,猶如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限制,警察人員服裝儀容規定係屬機關管理權範圍。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都有不同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自無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範目的為「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這與《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不同,本案也沒有違反性平法疑慮。

《自由時報》報導,本案是法院有史以來首次承審員警因髮式而吃考丙的案子,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葉繼元2015年還差點因此丟掉工作,幸有勞動部發函勸阻警政署「不得密集懲處」,葉繼元才保住職位,目前還在保二。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批評警察機關與時代脫節,一昧強化「兩性」刻板想像, 並假藉公權力來迫害那些不符合他們想像的人, 政府儼然帶頭性別歧視。協會對警政署提出3點呼籲:

  1. 修正在性別上的差別規範
  2. 從嚴審核懲處機制
  3. 約束各機關濫權懲的現象

除了本案,葉繼元的103年考績丙等案也告上法院,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預計訴訟可能受到今日判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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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