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判决为何引发争议:司法必须考虑示范效应和公序良俗

原标题:袭警判决为何引发争议:司法必须考虑示范效应和公序良俗

简单来说,法院认定曲玉权的死亡是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的。被告人没有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这样的通报,显然没有说服舆论。不少网友找到了类似情况的案件,表达了自己的疑问——差不多的情节,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

有网友找出了2012年大连交警史英才一案的判决。

史英才在2011年的一次执勤过程中,遭受被告人3人的殴打,导致史英才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最终法院判处主犯韩方奕死缓,两名从犯分别获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11年,附带民事赔偿597064元。

还有网友对比了2016年的徐玉玉案。

徐玉玉因被电话诈骗9900元,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不幸离世。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安队伍也集体炸锅,除了表达不满,感觉内心委屈和受到伤害外,一位网友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我是一名警察,也有司考A证,我同样坚定不移的不曾质疑全国各院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观念,只是这个判决会让所有基层民警束手束脚,佛系执法,受到伤害的,最终只是人民群众。”

司法,被认为是定纷止争的权威,权利救济的终极,规则生长的源泉,秩序维系的后盾。现在看来,如果这样的判决,损害一线民警的执法权威,挫伤警察群体的职业尊严,甚至滋生消极执法、消极厌战的心态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矛盾

针对这次案件的审判,作者也和不少一线民警交流过。

西安的一名老警察告诉作者,如果双方是单纯斗殴,哈中院这种判法没有错。但是本案被害人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出警民警,哈中院判决书字里行间没有涉及到被害人职务行为,没有考虑到这个量刑情节。

事实上,哈中院判决书考虑到袭警的因素,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专门的袭警罪,只有笼统的“妨碍公务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时,之前呼声较高的“袭警罪”没有被规定进来。只是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换言之,如果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早在2003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同时,应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警察及警察家属的处罚条款。

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比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山西太原三桥派出所杨蓉等,一直呼吁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

需要澄清的是,袭警罪在逻辑上并不只是通过对事后追究袭警行为的方式来保护警察,而是要解决制止暴力抗法行为时,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怎样的行为不违规,怎样的行为不为罪的问题。

换言之,袭警罪首先解决的是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的免责问题。法学专家王敏远先生解释说,“这个问题不解决,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就只能谨小慎微,甚至连自身安全都是问题,依靠袭警罪的设置,难以奏效。

忧虑

此外,哈尔滨中院在情况通报中还指出:

依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分析危害结果及成因,理性对待并依法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

人民警察曲玉权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公殉职,我们对其表示敬佩与痛惋,亦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与愤慨。网友们对案件的关注和评论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的热爱和尊崇,体现了对平安和谐社会的更高追求与期待。

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分析危害结果及成因,理性对待并依法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

人民警察曲玉权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公殉职,我们对其表示敬佩与痛惋,亦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与愤慨。网友们对案件的关注和评论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的热爱和尊崇,体现了对平安和谐社会的更高追求与期待。

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尊崇英烈、尊重民意和依法办案,三者并不矛盾,这也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共同追求。

司法判决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体现着法律与社会对接。表面上,哈尔滨中院考虑到曲玉权的死亡是由于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的,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是否考虑到对警察执法权威保护的不够,以及此番判决后,社会可能会产生对恶性袭警持一种纵容态度的错误观感呢?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现行的司法制度遵循着严格的法条主义和法定权威,却往往缺乏回应社会的有效张力。在这个意义上,斯人已逝,但“曲”终“人”不能散。

这次曲玉权案件,广大民警以及群众层出不穷的质疑,说明了什么?说明大家的确担忧此次案件的示范效应,会导致袭警事件恶性循环,而自己依旧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此前曾有统计,2013-2017年的5年里,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共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因公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3.5岁。

最新的数据是,2018年,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英勇负伤。

多么沉重的数字!奋战在一线的公安干警们,他们的忧虑不无道理。

1月19日凌晨,另一位人民警察别立福在搜捕故意杀人案嫌犯时,被嫌犯刺伤,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呼吁

1949年11月5日,公安部成立大会上,周恩来总理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2017年5月19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代表时指出:

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这些年来,每当看到公安民警舍生忘死、感人肺腑的事迹,我都深受感动;每当听到公安民警在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赴汤蹈火、流血牺牲的消息,我都深感心痛。

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这些年来,每当看到公安民警舍生忘死、感人肺腑的事迹,我都深受感动;每当听到公安民警在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赴汤蹈火、流血牺牲的消息,我都深感心痛。

对于哈尔滨中院的判决,作者无意褒贬。一方面,我们尊重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诉讼架构,所有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事实进行裁定;另一方面,我们无意以舆论干涉司法,法律不能被舆论所淹没,司法更不能被民粹所左右。

惟愿今天的讨论,能够用曲玉权的牺牲推动袭警入刑,增强对公安队伍的有效保护。保护警察,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哆啦A梦

校对:MYWAY、zsl

【2019-021-0067】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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