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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主犯被判无期 震得住电信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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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徐玉玉案”主犯被判无期 严惩重判震得住电信诈骗吗?

未来网(www.k618.cn)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谢青)还差一个月,就满一年。

还差一步,就能成为一名大学生。

徐玉玉,这个名字在2016年8月19日传遍全国。如果不是因为遭遇了电信诈骗,这个女孩本应已经在南京邮电大学就读,成为一名大学生。

今天上午,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山东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徐玉玉案”的最终审判,其家人表示“稍感安慰”,而公众也更加关注在法律层面,这样的审判是否可以告慰徐玉玉的“在天之灵”?

被骗9900元 徐玉玉是否因诈骗致死?

2016年,刚刚查询完高考成绩的徐玉玉得知自己被南京邮电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

同年8月19日,徐玉玉接到一通电话,对方称将有一笔2600元的助学金发放给她。由于此前曾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徐玉玉没有迟疑,就将已经准备好的9900元汇入了对方账户。

然而,这竟是一场预谋好的电信诈骗。

得知被骗后,徐玉玉当晚便和父亲一同前往派出所报警。但是想到9900元钱对于本不富裕家庭的重要性,年仅18岁的女孩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经过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心脏骤停而不幸于21日离世。

徐玉玉的死亡直接将这起电信诈骗案件推向风口浪尖,对于“徐玉玉案”的核心关键点,各方也普遍认为其核心在于“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此,审理此案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临沂中院依法如此认定。

主犯被判无期 主动投案为何不认定为自首?

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案”发生后,公安部立即组织山东、福建、江西、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锁定以陈文辉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

随后警方陆续抓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并且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其余在逃人员。

8月27日晚,“徐玉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经家人劝导后自首。此前他已在山中躲避数天,经家人劝导后,主动向安溪县公安局打去自首电话。随后,被警方带走。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天上午的审判中,主犯陈文辉并没有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临沂中院对此解释为,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而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他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

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

但是对于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陈文辉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因此,临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案件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徐父“稍感安慰” 徐玉玉案带给人们的启示

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徐玉玉案”在今天上午尘埃落定。

面对审判结果,徐玉玉的父亲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稍许感到安慰”,而家中的其他人,徐玉玉的母亲和姐姐则“知道结果以后,什么也没说。”

作为家人,徐玉玉的亲友终于看到罪犯被绳之以法。但实际上,在“徐玉玉案”之前,电信诈骗早已成为“犯罪成本低”的新型代表性犯罪案件。

此次审理“徐玉玉案”的临沂中院在审判结束后,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虽然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终于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突出。今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临沂中院认为,“徐玉玉案”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剧再次上演。

另外,临沂中院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切实防范此类恶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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