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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歡迎使用Google客製化搜尋引擎!使用客製化搜尋引擎(相關服務」)即表示 台端(「台端」或「客戶」)接受並同意受與Google Inc.及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Google」)訂立之下述條款和條件(「使用條款」)約束。

 

1.            相關服務

 

1.1        相關服務說明。客製化搜尋引擎協助 台端透過使用Google搜尋引擎而在相關網站(如下文定義)上提供客製化網頁搜尋服務。就本使用條款而言,「相關網站」係指 台端放置JavaScript或類似程式(「編碼」)的一個或多個網站,此等程式會在相關網站上提供Google搜尋框(或相關網站用戶(「最終用戶」)使用的其他方式以輸入搜尋字串(「搜尋字串」))(下稱「搜尋框」)。從相關網站發送至Google的所有搜尋字串均應符合Google得隨時提供的技術規範,且均須源於相關網站。Google將在Google的網路介面上接收來自於 台端的搜尋字串、利用Google的搜尋引擎處理搜尋字串,並在搜尋結果頁上顯示搜尋結果(「搜尋結果」)。就本使用條款而言,「搜尋結果頁」之定義為Google所加設或控制的網頁,包含及向最終用戶顯示來自相關服務的搜尋結果。

 

相關服務所顯示的搜尋結果將根據以下部分或全部來確定:(a) 台端在相關服務中指定對其之搜尋將受到限制或被過濾排除的網站;(b) 台端建立的標籤;或 (c) 透過Google得隨時提供如相關服務文件(見http://google.com.hk/coop/docs/cse/ Google得隨時全權決定提供之其他網址)所述之其他相關服務功能。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Google無需發送通知即可隨時以任何理由修改或終止相關服務,無需向 台端、任何最終用戶或任何第三人承擔責任。增加或強化現有相關服務的任何新功能均不應牴觸受本使用條款。

 

1.2        修改。無論有無發送通知,Google均可隨時修改本使用條款,且 台端可隨時在使用條款網頁線上查閱最新版本的使用條款。如 台端無法接受某項修改,則 台端可透過自相關網站上移除編碼和搜尋框的方式取消相關網站上的相關服務並終止本使用條款。如 台端在任何相關網站上繼續使用編碼和(或)搜尋框,則視為 台端已接受相關修改。

 

1.3        台端之義務。 台端應自最終用戶接收搜尋字串並將該搜尋字串轉發至Google。除 台端與Google間另有約定,否則 台端不得以任何方式對Google所產成的搜尋結果製作訊框、快取或修改。Google不負責自最終用戶接收搜尋字串,亦不負責在 台端與Google網路介面間傳輸資料。 台端應負責提供 台端按本協議規定應履行義務所需的所有硬體和軟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a) 實施並維護相關網站,(b) 實施並維護相關網站和相關服務間的介面,及 (c) 從最終用戶接收搜尋字串並將搜尋字串傳輸至Google

 

1.4        適當行為 台端本身不得且不得允許任何第三人:(a) 編輯、修改、裁剪、過濾或變動任何搜尋結果中所載資訊的次序(無論是個別或整體),包括但不限於將搜尋結果與非Google提供之搜尋結果或廣告加以混合;(b) 對任何搜尋結果或搜尋結果頁製作訊框,但相關服務文件中規定者除外;(c) 在彈出視窗、隱藏性彈出視窗、離開頁面、擴大按鈕或動畫中展示任何搜尋結果;(d) 向最終用戶以外任何第三人展示任何搜尋結果;(e) 最小化、移除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充分完整展示任何搜尋結果頁(包括任何搜尋結果);(f) 透過或從相關網站以外的任何網站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存取、啟動和(或)啟用相關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中納入相關服務,但本使用條款明示准許者不在此限;(g) 以品牌聯合、分時、服務機構 (service bureau) 或其他未經授權目的而轉讓、出售、出租、結盟 (syndicate)、再結盟 (sub-syndicate)、出借或使用任何相關服務或對其之取得(包括但不限於搜尋結果或其任何部分、拷貝或衍生作品);(h) 簽署任何安排或協議而據其由任何第三人向 台端支付費用、 台端支付任何第三人費用,或分享任何搜尋結果的任何付款收入和(或)權利金;(i) 以任何自動、欺騙、欺詐或其他無效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點選垃圾郵件、自動垃圾郵件、巨集程式和網路代理人)直接或間接產生搜尋字串或搜尋結果的廣告曝光數或點選數;(j) 對任何相關服務或任何其他Google技術、內容、資料、副程式、演算法、方法、觀念設計、用戶介面技術、軟體、資料和文件進行修改、改編、翻譯、製作衍生作品、反編譯、逆向工程、分解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導出來源碼;(k) 移除、塗污、遮蓋或更改附於任何相關服務或任何其他Google技術、軟體、資料和文件或作為上述之一部分而提供之Google版權聲明、商標或其他專有權利聲明;(l) 採用「爬行」(crawl)、「網路蜘蛛」(spider)、索引,或任何非暫時性方式儲存或快取從相關服務取得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搜尋結果或其任何部分、拷貝或衍生作品);(m) 透過使用或取得任何相關服務或與其相關之專有資訊而建立或試圖建立替代或類似的服務或產品;和或)(n) 有任何會為Google形象帶來負面影響,或以其他方式詆毀或貶低Google聲譽或商譽的行為或做法。此外,相關網站不得包含任何淫穢、引起仇恨或暴力的內容,亦不得包含違反或鼓勵他人違反任何刑法、任何其他相關法律、服務政策,或任何第三人權利的任何其他資料、產品或服務。

 

1.5        專屬性。 台端同意在本使用條款期限內,Google將成為相關網站上網際網路搜尋服務的獨家提供者。 台端進一步理解,Google將以非專屬基礎提供相關服務,且Google將繼續為其他人定製並提供服務供各種應用軟體(包括搜尋引擎應用軟體)之相關使用。

 

1.6        廣告Google透過相關服務提供的搜尋結果頁或相關元素可能會包含廣告。相關服務與Google Adsense計畫(見www.google.com.hk/adsense)相容, 台端在遵守Adsense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使用此計畫。 台端理解並同意,Google應有專屬權利可提供與相關服務提供之搜尋結果相關的廣告。

 

2.            專有權利

 

2.1       Google的權利。就本使用條款而言,「智慧財產權」應指無論是現在或以後在全球範圍內有效的,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半導體晶片保護法、人格權法、商業機密法、商標法、反不當競爭法、公開權法、隱私權法而隨時存在的任何和所有權利,任何及所有其他專有權利,以及這些權利之任何與全部適用、續期、延展和恢復。在 台端和Google間, 台端承認Google對相關服務(包括Google的搜尋引擎技術和Google品牌特徵,不包括來自第三人由Google授權的項目)擁有全部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智慧財產權,且除本協議明示規定外,否則 台端不會取得對相關服務(包括Google的搜尋引擎技術和Google品牌特徵)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AdWordsAdSenseGOOGLE、「Google」標記及包含GOOGLEPAGERANK字樣的其他標記均為Google的商標。

 

2.2       品牌特徵授權。就本使用條款而言,「品牌特徵」應定義為各當事人各自隨時取得的商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記、網域名稱及其他鮮明的品牌特徵。Google特此授予 台端一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非獨占性授權,允許 台端在本使用條款期限內以 台端使用相關服務進行宣傳或做廣告之目的,並為履行 台端按下文第2.3條規定之義務而顯示Google的品牌特徵。 台端特此授予Google一不可轉讓、非獨占性授權,允許Google在本使用條款期限內使用 台端的品牌特徵,就 台端使用相關服務而廣告。凡使用Google品牌特徵均需遵守Google品牌特徵指南(目前可於下列網址取得http://google.com.hk/coop/docs/cse/branding.html)。Google得隨時修改Google品牌特徵或Google品牌特徵指南,且Google會在Google網站上發佈相關通知。 台端同意, 台端與Google品牌特徵相關的產品和(或)服務應達GoogleGoogle自身品牌特徵而規定的一般品質水準。除本條第2.2條規定者外,本使用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授權亦不得視為授權某當事人對於對方品牌特徵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凡 台端使用Google的品牌特徵(包括與之相關的任何商譽)均應對Google有利。在本使用條款期限內及之後任何時候, 台端本身不得亦不得協助其他人對Google的品牌特徵(法律禁止此等限制時除外)或Google對其之註冊登記提出異議,且 台端不得試圖註冊登記在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發音、外觀和拼寫)與Google的品牌特徵相似而致生混淆的任何品牌特徵(包括網域名稱)。

 

2.3       關聯搜尋框應明顯放置說明相關服務由Google提供之圖示。在http://google.com.hk/coop/docs/cse/branding.htmlGoogle品牌指南提供一系列可供選用的圖示。圖示應可連結至位於http://www.google.com.hkGoogle網址或Google於本使用條款期限內得隨時指定的其他網址。

 

2.4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Google政策規定,應向按《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提出的侵權指控通知做出回應。若需說明及更多資訊,請參見http://www.google.com.hk/dmca.html

 

2.5       Google資料中使用 台端的品牌特徵。於適用範圍內Google可在簡報文件、行銷資料和客戶名單包括但不限於在Google網站和相關服務的螢幕截圖上顯示的客戶名單)中納入 台端的品牌特徵。經 台端要求,Google將向 台端提供此等使用的範本。未經Google事先同意, 台端不應發佈涉及Google品牌特徵、有關 台端根據本服務條款參與相關服務的新聞稿或任何公告

 

2.6       元資料內容。就本條而言,以下辭彙具有下述含義:

 

Google關係企業」係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Google或受Google控制或由Google共同控制之實體。就此定義而言,「控制」係指控制超過Google半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或股東權益。

 

Google最終用戶」指存取或使用Google相關服務的最終用戶。

 

Google服務」指可透過各種電腦和電子技術、網路(無論是否結盟)及系統存取並以其他方式提供的Google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可透過Google網站及任何Google結盟合作網站存取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服務和產品。

 

Google網站」指位於GoogleGoogle關係企業所擁有的網域的任何網站,包括其全部副網域和目錄及其所有承繼人網站。

 

元資料內容」係指 (a) 按客戶使用客製化搜尋引擎而由客戶向Google提供的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標籤、屬性及客戶所提交在標籤、屬性和網址間的關聯,(b) 客戶提供和(或)創作,有關客戶將向最終用戶顯示之客戶資料的任何文本、資料、圖像和其他內容,和 (c) 客戶選擇的任何暱稱,和 (d) 如客戶選擇以此種方式參與時,客戶根據客製化搜尋引擎向Google提供的任何排名、評價和評論;以及客戶向Google提供上述各項之任何更新。。

 

昵稱」係指客戶所選定,讓最終用戶可識別客戶和客戶元資料內容的名稱及其任何更新。

 

更新」係指更新、刷新、修正和(或)其他修改。

 

在不牴觸本使用條款約定的前提下,客戶特此授予Google一項不可撤銷、永久性、非獨占、全球範圍且免權利金的權利和授權,(i) 允許Google使用、複製、修改、分發、透過Google服務顯示(公開或非公開)元資料內容,或以其為基礎製作衍生作品,並 (ii) 允許Google最終用戶透過Google服務取得並使用元資料內容。Google得使用顧問和其他承包商履行本條款規定義務及行使本條款規定權利,但此等顧問和承包商須承擔與Google相同的義務。Google不得將按本使用條款規定對其之授權加以轉授權,但就使用Google服務而向Google關係企業、其結盟事業、或Google任何關係企業和最終用戶的結盟事業而為的轉授權不在此限。

 

除本條款規定之授權外,客戶保留對元資料內容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此外,除以其他協議另行向Google授權或轉讓外,客戶保留對客戶所創作或擁有的所有其他內容(此等元資料內容係因與客製化搜尋引擎相關而附於該內容或與之相關並被使用)的一切權利。

 

儘管有任何相反規定,客戶理解並同意本使用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會妨礙或限制Google使用Google根據本條款自客戶以外來源取得的資料。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對Google與元資料內容一併使用或與其相關而使用的任何資訊、內容或資料均不具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且客戶不得對任何此等資訊、內容或資料主張任何所有權或利益。對於Google服務、Google網站,及構成或顯示為Google服務或Google網站一部分,或透過Google服務或Google網站除元資料內容以外的所有內容或資料,Google和(或)其授權人保留一切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客戶應負責接受並回覆元資料內容中所列或因其他理由對元資料內容有權者所提之任何通訊、修改或移除要求,但此等通訊須因Google服務中有其資訊而產生且與元資料內容相關。

 

本使用條款授予Google的權利包括在Google服務、Google網站、Google結盟事業網站和Google關係企業結盟事業網站上顯示某部分元資料內容的權利,及顯示該部分元資料內容所在網頁之任何連結的權利(均由Google全權決定)。但儘管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應使Google有義務向Google最終用戶提供任何或全部元資料內容。Google將有全權可決定透過Google服務安排所選元資料內容及其位置。為求明確,各當事人對其各自服務和網站的外觀、顯示和操作均保有全部決定權。

 

3.            資訊權和隱私權Google及其百分之百擁有的子公司可在遵守其隱私權政策(見http://www.google.com.hk/privacy.htmlGoogle得隨時提供的其他網址)的前提下,保留及使用在 台端使用相關服務時收集到的資訊。 台端理解並同意,如法律規定或Google善意相信為遵守法律程序或保護Google、其關係企業或公眾權利、財產和(或)安全所合理必要,則Google可取得、保留及揭露 台端的個人資訊及 台端的帳戶內容。Google收集的個人資訊可在美國或Google或其代理人設有機構的任何其他國家儲存及處理。使用相關服務即表示 台端同意將資訊移轉至 台端國家以外的地區。

 

4.            保證和免責聲明

 

4.1        Google對保證的免責聲明就相關服務和品牌特徵而言,Google並未做出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保證或有關適銷性或某種特定用途之可適性的默示保證。相關服務和品牌特徵係以「原狀可用」之基礎分配及提供。Google並不保證Google服務和品牌特徵將符合 台端要求,也不保證相關服務之履行將不間斷或無瑕疵(包括透過使用相關服務獲得之搜尋結果中的任何錯漏)。Google不保證客製化搜尋引擎將包括 台端指定的全部網域。無論於任何情況下,Google對 台端之責任金額均不會超過一千美元($1000.00

 

4.2        台端的保證 台端做成如下保證:(1) 台端向Google提供與相關服務有關的所有資訊均為真實準確;(2) 台端擁有簽訂本使用條款的充分權力和授權;(3) 台端的品牌特徵,相關內容(其定義為向相關網站的最終用戶交付但非由Google提供的所有社論、文本、圖形、視聽和其他內容)或相關網站並無 (a) 侵犯任何第三人智慧財產權,(b) 構成誹謗、侮辱或淫穢,(c) 導致任何消費者欺詐、產品責任、違反 台端為當事人之合約或對任何第三人造成損害,(d) 鼓勵暴力行為或包含仇恨言論,(e) 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法令、條例或法規,或 (f) 包含成人內容或鼓勵非法行為、賭博或向未滿二十一歲的人銷售煙草或酒類;(4) 台端將力求取得使本使用條款生效所需的所有必要政府核准;及 (5) 台端應根據相關法律履行 台端按本使用條款規定應盡的所有義務。

 

5.            賠償對於以 台端違反 台端按本使用條款規定做成之任何保證、聲明或契諾為由而針對Google提起的任何第三人訴訟或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相關內容、相關網站或 台端的品牌特徵或元資料侵犯第三人的任何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商標或誹謗第三人為由而針對Google提起的任何第三人訴訟或程序, 台端將賠償Google、為Google辯護並使Google免受損害。 台端的賠償將包括:(1) 與此等主張之辯護相關的一切律師費和開支,(2) 最終裁定的一切損害賠償和費用,及 (3) 台端以任何方式解決的全部費用。Google (1) 向 台端通知任何此等主張,(2) 在訴訟或程序之辯護過程中向 台端提供合理資訊、協助與合作(如 台端要求),並 (3) 由 台端全權控制與決定就此等主張進行辯護和解決。未經Google事先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 台端不得就任何此等主張為任何解決或和解。

 

6.            責任限制就本使用條款或與其相關之條款和條件的任何標的而言,Google不應根據任何責任理論(包括但不限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失)或其他理論)而對因本使用條款或使用或無法使用Google服務而產生之任何直接、間接、隨附、特殊、衍生性、懲罰性、警戒性或其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損失,利潤損失,資料丟失、不準確或損壞,或替代商品、服務或技術的購買成本)承擔責任。本限制即使在Google已經或應當已經獲悉或被告知此等損害可能性的情況下,且即使本協議所載任何有限救濟措施之基本目的未能達成的情況下亦應適用。相關服務係無償提供且雙方同意,上述限制代表按使用條款規定的風險合理分擔。某些司法管轄地區不允許排除對隨附或衍生性損害的默示保證或責任限制,亦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因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責任,因此上述限制或排除可能不適用於 台端。

 

7.            期限和終止。

 

7.1        期限本使用條款期限(期限)應自 台端向相關網站添加編碼當日開始,且除非按本使用條款規定終止,否則應在生效日後持續有效。

 

7.2        終止Google得隨時變更、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部分相關服務(包括其可用性),並可隨時終止 台端對相關服務的使用。此外,任一當事人均可隨時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台端有任何行為對Google造成負面影響或以其他方式詆毀或貶抑Google品牌特徵或Google聲譽或商譽)而終止本使用條款。如果 台端希望終止本使用條款, 台端須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服務。

 

7.3        拒絕申請Google應有權於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全權決定拒絕任何對使用相關服務之請求,且該等拒絕應使 台端和Google間簽訂之本使用條款無效。對於因Google決定拒絕前述要求而導致之任何損害,Google不對 台端承擔責任。

 

7.4        終止後果本使用條款因任何原因終止後,(i) 按本使用條款授予之全部授權均應終止,且 (ii) 台端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服務並自相關網站刪除任何和所有Google品牌特徵。

 

7.5        繼續有效。若本使用條款因任何原因終止或期滿,第2.14567.47.57.68應於終止後繼續有效。對於單純因本協議按其條款終止而導致的任何損害,任一當事人均不對另一方承擔責任

 

7.6        救濟措施 台端承認如 台端違反本使用條款所載之服務 / 授權限制可能會對Google造成無法補救之損害,且難以確定此等損害之範圍。因此 台端同意,除Google依法享有之任何其他救濟措施外,如 台端或 台端之任何高階經理人、雇員、顧問或其他代理人違反此等條款時,Google應有權尋求即時生效的禁制令救濟。

 

8.            其他規定各當事人將遵守其所適用並與履行其按本使用條款規定應盡義務相關的全部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有即應遵守)。所有通知將以英語書面作成,且 (a) 如發送給 台端時,應發往 台端先前指明的地址;及 (b) 如發送給Google時,則發往Google Inc.(收件人:Legal Department(法務部),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通知在下述時候視為送達:(i) 派人交付時於收到時視為送達;(ii) 隔夜快遞書面確認收到時視為送達,(iii) 確認收到掛號或簽收郵件時視為送達;或 (iv) 確認以傳真收到通知時視為送達,但前述通知亦應同時以限時專送郵件發送。未經Google事先書面同意, 台端不得將 台端按本使用條款規定應盡之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將 台端按本使用條款規定應盡之義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或分派;任何上述企圖均屬無效。 台端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權利或分派義務均不會使 台端豁免 台端按本使用條款規定應盡的責任。 台端應要求 台端之受讓人、被移轉人或受託人書面同意本使用條款之約定。本使用條款及因本使用條款所生或與本使用條款相關任何性質之任何請求或爭議均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及相關美國聯邦法律(要求適用其他州或司法管轄區法律之任何法律原則均無效)管轄,並以其為解釋依據。各當事人均同意服從位於加利福尼亞州聖塔克拉拉郡的法院之屬人管轄及專屬管轄。雙方明確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和《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案》對本使用條款之適用。本使用條款取代與本使用條款標的相關之任何其他先前或附屬協議(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做成)。本使用條款的任何修訂或修改均須 (i) 以書面為之;(ii) 以本使用條款為參照;及 (iii) 由各當事人授權代表簽署。本使用條款任何當事人未要求對方履行任何規定不影響該當事人未來隨時要求對方履行該等規定的權利;放棄追究違反本使用條款任何規定之行為亦不構成對該項規定本身之棄權。如任何條款經具司法管轄權法院裁定為不可執行、無效或在其他方面違反法律時,則對上述條款之解釋應使其在最大限度內可達成原擬訂目的,而其餘條款仍將繼續維持完整效力。本使用條款雙方目前且將來繼續具獨立承包商身份,本使用條款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構成雙方間的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任何當事人均不得視為對方的雇員或法定代表,任何當事人亦無代表對方創造任何義務的權利或授權。因其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恐怖行動、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天災、勞動條件、停電和網路中斷)導致不能或遲延履行其義務(付款義務除外)時,任何當事人均不承擔責任。本使用條款無意使任何第三人受益,亦不得將本使用條款視為確立任何第三人權利。本使用條款將對雙方中任何當事人及其各自之承繼人和受讓人具約束力,並為其利益而簽訂。本使用條款構成雙方間有關本使用條款標的事項之全部協議。本使用條款取代與本使用條款標的事項相關、任何其他先前或附屬之協議,且此等協議受本使用條款規定所管轄。如本使用條款之英文版譯入任何其它語言時,則譯文應僅供參考使用,不具任何約束力。